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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热点] 百色被强拆者两年维权法院判决屡失公正逗你玩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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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5 16:46: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叫周喆,身份证号:430521198208211671,性别:男,学历:本科,现年33岁,大学毕业后在广西75486驻靖西部队服役,荣立三等功两次。退役后为响应党和国家鼓励退役军人自主创业的号召,于2013年3月从河南商丘瑞新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购买两台卧式旋转环保炉。2013年4月在靖西县武装部民兵训练营建厂完工,共花费320多万<有票据>。
一、事情经过
2013年12月4日上午8点20分,靖西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陆伟带领县府办、公安局、环保局、工商局、安监局、经济局、电力公司等部门来我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事先和现场我并没有收到和签收任何拆迁通知和文件,也没有告知我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更甚者没有出示任何执法证件,我一到厂,就被陆常务安排的所谓的公安人员(没出示任何证件)强行带走,根本没有给我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后我被关到新靖镇的一个小房子内,被限制一切自由,对厂里的情况完全不知道。后了解到陆常务是按照“不留设备,不留工棚,不留人员,不留原材料,不留产品”五光要求,对我厂进行了彻底的大扫荡。所有的捣毁和变卖工作他们真的是开展的有条不紊。短短的2个小时,不顾厂内人员的安全,雇佣日立320的挖掘机将所有房屋,电视机,消毒柜,饮水机,锅碗瓢盆等生活用具全部捣毁,几百万的现代化高科技设备被砸的稀巴烂,废水处理池,油水分离罐被挖穿。厂内鱼池被破坏,80多条草鱼全部死亡。并将捣毁的生产、生活资料以市场价格近三分之一的价格变卖到指定的废品收购店。

二、行政诉讼

1.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靖西县人民政府非法限制周喆人身自由及强行捣毁原告厂房、机器设备和设施、原材料及生活资料的行政行为违法。
(2)请求依法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垃圾处理厂的相应经济损失人民币260万元。
(3)依法支持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律师费5万元、律师飞机交通费15000元、本人差旅费25000元、材料打印费500元、误工费25000元,共计人民币115500元;

2.庭审判决
历时两年之久,经靖西县人民法院一审、重审,百色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二次审理程序,作出(2015)靖行初字第2号、3号判决,(2015)百行终字第81、82号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靖西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周喆固体垃圾处理厂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2)驳回原告请求确认被告限制原告周喆人身自由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3)判决靖西县人民政府赔偿周喆固体处理垃圾厂30万的经济损失。

三、继续上诉前景堪忧,困难重重

1.行政诉讼劳命伤财
历时近两年之久,经一审、二审,重审判决,就只确定行政违法。而且本案于2014年8月29日最高法院公布的“十大案例”中的第九个案例情况基本相同。但基层法院却一再作出与相同案例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实际上是在“叫板”最高人民法院。

2.未经质证、伪造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
靖西县人民政府在举证期限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均为复印件而且没有加盖部门印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十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靖西县人民政府所提交的证据应当不为采信。庭后,靖西法院违法对被靖西县政府提供了所谓的原件予以认定。这些所谓的原件本人一直没有见过,而且,不是本人签字并且相互之间矛盾重重,明显伪造更没有经过质证程序,依据《证据规定》应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然而一审,二审法院屡次在判决书中引用并作为定案的依据,公然违背司法公平,公正的宗旨。

3.直接认定本人建厂行为违法显属错误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则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三条进一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本人的固体垃圾处理厂完全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以2012年第32号 公告颁布的《废轮胎综合理由行业准入条件》规定,应当颁发执照,然而各部门着实不作为,互相推诿,工商推环保,环保推发改委,发改委推国土,国土又推工商。跑了近一年,各部门都过了好几遍。

4.二审法院在认定被举报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上显属违法
(1)认定的事实不清,故意为靖西县人民政府开脱责任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四款之规定,本案中靖西县人民政府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第一,靖西县人民政府违法强拆给周喆带来的巨大财产损失。第二,县府办、电力公司、质量监督局等对捣毁后的物品肆意哄抢,整整装满5辆大卡车,最后以市场价格的三分之一变卖。从《82号判决》和周喆提交的赔偿清单可以看出,只是要求靖西县人民政府退还变卖所得。显然,这不是赔偿。甚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二审法院变相的支持了靖西县人民政府的违法行为,公然的“叫板”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基本国策。
(2)驳回本人的消除影响请求违法无据
靖西县人民政府限制周折人身自由行为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其作出行为的程序上显属违法,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应当对周喆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
(3)二审法院在审定赔偿标准上没有法律依据,明显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
《82号判决》第二项明显没有法律依据,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周喆的财产还在查封期限内,现被损坏且已无法恢复原状,靖西县人民政府就应支付与损坏财产价值相当数额的赔偿。

5.原判明显偏袒被靖西县人民政府,有行政干预司法之嫌
(1)在靖西县人民法院一审中,被告代理人否认此次行政行为是靖西县人民政府所为,并陈述:“做为县级政府机构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得内容行政,显然我们没有直接行政强制权,所以这种违法的事情我们不会做。”然而在靖西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靖行初字第3号判决中指出:“被告靖西县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原告的柜体垃圾处理厂予以强制拆除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南辕北辙的判决,试问到底是靖西县人民政府不懂法,还是靖西县人民法院是法盲?
(2)在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罗锡平审判长及工作人员就此案来回奔波和靖西县人民政府协商,据他(罗锡平)所述吃了几次闭门羹。最后原告被告知,最多只能补偿30万私了,如果同意就签字结案,否则就跟原告常年累月的耗下去。由于本人的强烈坚持原诉讼请求,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2014)百行终字第76,79号判决。本人去拿判决书时被告知这么一段话:“我们(百色市中院行政合议庭)已经尽力了,你也知道现在我们国家的司法环境不太好,司法没有独立,对于你的遭遇我们只能表示同情,请你也要体谅我们的难处。”
(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的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而在本案2015年8月27日的开庭审理中,上诉人问及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为什么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就是不能出庭,也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没有答辩,相反百色中院行政庭长罗锡平既本案二审的审判长回答道:“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是应当不是必须,你要深刻理解法律,而且现在情况就是这样,你还想不想继续审理下去?”。本人愚智没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但至少懂得法律意义上的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而且作为合格的法院应当在维护司法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下同情弱势群体,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惩戒行政机关的傲慢行为,但至少不应当出现这种恐吓上诉人的行径!!

四、恳请主持公道
本案中,靖西县人民政府在没有履行决定、催告、陈述、申辩、复核、决定执行等程序下将周喆的固体垃圾处理厂强制拆除,违法性事实清楚。然而一审、二审法院反复作出与依法治国基本国策背道而驰的判决。历时两年多的财物、精神折磨,本人已心力憔悴,就是现在每个月要偿还的利息就达三万之巨,因此也无数次闪过同归于尽的想法。后于2015年11月24日提交了行政再审申请书,并提笔再次向各位媒体求助,希望能在你们的帮助下让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尽快、公平、公正的审理此案。叩谢!

致靖西市陆伟鹰犬公开信
陆伟鹰犬们:
  我是周喆,联系电话:18775645800,地址:靖西市凤凰路1320号,现在在家,请不要再发表靖西检察院在抓他,他躲起来的不实言论。本案中,你们的陆书记违法犯罪事实非常清楚,一再狡辩徒劳无功,只是更让大家看清你奸同鬼蜮,行若狐鼠的真实嘴脸。在此,希望你们能像本人一样光明磊落,实名发表庇护你们尊敬可爱的陆书记的言论。更让大家清楚的知道现在的所谓靖西市官佬们的依法行政水平。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一直强调,“我们党是执政党,坚持依法执政,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作用。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各级党组织必须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著名法学家应松年教授说,“依法执政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治国主张,应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要保证政府严格执法、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党员干部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并带头守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5年3月18日起施行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靖西市官佬们听好了,你们一再歪曲事实,支持陆伟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实则公开发表对国家领导人不利的言论,你们自己去想下后果。当然,你们也可以觉得山高皇帝远的,在你们这一亩三分地继续当你们的山大王,以言代法,胡作非为,残害百姓。

几个问题想问下我们的靖西官佬们
1.你说本厂污染环境证据何在?
2.支持陆伟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何在?
3.即便我厂没有完善相关手续,你们就可以违法强拆,哄抢私人物品?并以市场价三分之一变卖所得的30万又在何人之手?
4.行政强制执行必须由法律设定,本案中的强制行政没有法律依据。譬如你们的高大上座驾超速,是不是违法?按你们所述,你们的宝马,奔驰,霸道是不也应该被没收国有?
5.应广大群众要求,问下你们的陆书记政务大厅租金多少?谁拍板?钱在谁手上?

几点建议
1.不要再命令网站管理员删帖,他们都胆小,而且都很辛苦的
2.不要再电话恐吓本人,我胆小怕怕
3.陆伟滥用职权,干预司法等违法事实清楚,奉劝你们不要再充当其鹰犬。
4.倘若执迷不悟,在回复帖子的时候请不要再在用户名后缀加222,刁民什么之类的。一不雅观,二一看就知道是陆伟的走狗

附:一审重审、二审二次审理判决书
    被强拆时厂房原貌
    靖西县人民政府敢做不敢为的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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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西杂碎.png
承接写真、喷绘、名片、展棚、宣传单页等业务;电话:13877687805    0776-2091611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6 00:5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几个问题想问下我们的靖西官佬们
1.你说本厂污染环境证据何在?
2.支持陆伟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何在?
3.即便我厂没有完善相关手续,你们就可以违法强拆,哄抢私人物品?并以市场价三分之一变卖所得的30万又在何人之手?
4.行政强制执行必须由法律设定,本案中的强制行政没有法律依据。譬如你们的高大上座驾超速,是不是违法?按你们所述,你们的宝马,奔驰,霸道是不也应该被没收国有?
5.应广大群众要求,问下你们的陆书记政务大厅租金多少?谁拍板?钱在谁手上?

几点建议
1.不要再命令网站管理员删帖,他们都胆小,而且都很辛苦的
2.不要再电话恐吓本人,我胆小怕怕
3.陆伟滥用职权,干预司法等违法事实清楚,奉劝你们不要再充当其鹰犬。
4.倘若执迷不悟,在回复帖子的时候请不要再在用户名后缀加222,刁民什么之类的。一不雅观,二一看就知道是陆伟的鹰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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